认定上级领导授意下级单位受贿罪的法定标准是:本罪主体是国有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侵犯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上级检察院能否立案侦查下级检察院管辖案件
1、可以。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规定如下:
(1)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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