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打小孩,只是因为吵架动了一下手,打的程度不严重,一般不违法。打的程度严重点可以打电话报警,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警察会对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打的程度上升到暴力,且经常殴打,谩骂,侮辱等,到了轻伤的程度,是犯法的,需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
孩子校内摔倒家长索要17万
孩子校内摔倒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要赔偿金17万
家长诉称:其子午饭被老师强令倒掉,导致体力衰退而摔倒
校方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完全不符,学生摔倒是意外事故
金阳时讯消息昨日上午,一桩由校园意外伤害引发的学生家长状告学校的索赔案在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家长诉称:其子在上课时默写作弊后被老师拧耳朵。此后,其子在教室内吃饭时,被老师强令将午饭倒掉。家长认为,其子未吃午饭而体力衰退,是其摔倒导致受伤的根本原因。
据悉,13岁的小郑系安云路某中学初一的学生。2005年9月9日,小郑在教室门口意外摔倒,造成右手骨折。其父郑某称,经他调查,这一后果是学校老师责令其子倒掉午饭,其子饿得“腿软”所致。
郑某诉称,2005年9月9日上午,该校一名男教师认为其儿子在默写中作弊,就拧儿子的耳朵和脸以示惩罚。由于耽误回家吃饭时间,其子只得买回一碗米粉充当午饭。但刚吃几口,班主任就以“要上课了,教室内不准吃东西”为由,强令其子倒掉午饭。同日下午,儿子跑回教室时,在教室门口意外摔伤。郑某因此要求该校支付7万余元医疗护理费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校方代表及当事教师对原告的说法全部否认,校方代表认为:在此事件中,当事教师未与小郑发生过任何身体接触,也没有强令学生倒掉午饭,小郑摔倒导致骨折完全是意外事故。
此外,校方还当庭出具目击学生的证词。但学生家长认为,教师与目击学生之间的关系特殊,以及目击者的年龄原因,其证词不足为据。据悉,双方在开庭前曾两次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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