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月8日13时左右,被告人汪某在汉川市城区西街交通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动柜员机里面还有一张他人尚未退出的银行卡。汪某见四周无人,迅速将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取走。事后,汪某一直忐忑不安担心被人发现,于同日15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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