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未遂的,法官会比照既遂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出现强奸妇女、幼女多人且情节恶劣的情况;还有出现二人以上轮奸、并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和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的,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未遂的情形包括什么
强奸未遂的情形有:
(一)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
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二)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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