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诋毁他人商业声誉的侵权主体,一类是网络用户,主要是公民、法人;另一类包括网络内容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依据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网络诋毁他人是否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网络诋毁他人的规定,网络诋毁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就是规制该种行为。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造成他人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的,产生严重的后果,则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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