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XX、黄A、韦Y、黄B、黄C、黄D、陈美条、黄E不服东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5月28日向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审理该案,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驳回八位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八位原告与黄甲、黄乙、黄丙三户均住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因黄甲、黄乙、黄丙三户是外来户,与纳么村民小组因森林公益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纳么村民小组便收回已发包给他们的责任田,黄甲、黄乙、黄丙三户不服,向东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纳么村民小组退回已收回承包责任田给以上三户。纳么村民小组不服仲裁决定便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仲裁正确,驳回纳么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纳么村民小组仍然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判决驳回纳么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0日,纳么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组长建议黄甲、黄乙、黄丙三户到那连、那所等地耕种经营,但黄乙等三户不同意。随后八位原告就故意毁坏黄甲、黄乙、黄丙三户承包田中的秧膜,造成经济损失950元。东兰县公安局遂对八位原告作出每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八位原告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纠纷,应当进行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事宜,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但原告故意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非但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起矛盾,原告的行为值得反思,吸取教训,遂作出驳回八位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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