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一,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重婚的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同样的,与他人同居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不管哪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时会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会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法院会重点放在调解。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5、对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长期下落不明已经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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