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2300元;助产每人2600元;剖腹产每人4300元;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1600元;流产每人600元。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员工实施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放置宫内节育环45元;取出宫内节育环65元;取出残环.嵌顿环85元;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内)450元;药物流产200元;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输精管接扎术500元;输卵管吻合术4500元;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生育医疗费是什么?
生育医疗费用是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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