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诉讼时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什么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二)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
(三)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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