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哪些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被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也就是说,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并且申请人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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