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自己涉嫌什么样的犯罪,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轻罪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4)控告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权利;(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6)知道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9)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10)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doc、保证书)。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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