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什么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医疗废物要怎么处理
1、感染性废物用后应直接丢入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胶袋内,装载量满至2/3时封口,注上单位、日期,运离病区时进行件数交接登记。
2、损伤性废物用后直接丢入专用收集箱内,装载量至警戒线内,封口、上封条,注明单位、日期,运离病区时进行件数交接登记。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注明名称。按上述要求运离病区。
4、其它医疗废物按分类分别装入相应黄色医疗废物胶袋内(如:感染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而放射性废物则应装入红色医疗废物胶袋内。装载量按规定满2/3时封口,注明单位、日期。
5、所有的医疗废物在运离病区时应进行件数登记,运至医院垃圾暂存处时也应交接登记件数,运离医院时应进行重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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