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代销合同纠纷的方法
时间:2023-07-05 22:34:54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考虑双方协商,或者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代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代理行为。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间有商品的处理权,并且要以委托方的名义来进行,通过代销获得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代销费,即代销报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看双方的合同约定,从约定中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考《民法典》中代理的一些规定来解决。

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期间代销人对代销商品享有占有权。相应地,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在没有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依据代销商品价值的高低,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而改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民法典》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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