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执法机关发现新证据或发现断案错误的,可重新审理、处理。即使当事人已经在监狱中服刑时进行申诉,也应按照规定和流程审理、通知。同时区分其正规的申诉和虚假悔罪行为,正当有效的申诉行为可能改变案件的判定从而获得减刑。
以下是申诉相关规定:
申诉相关规定
(一)刑法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监狱法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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