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前一定要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不应过高。
3、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
4、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而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5、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6、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一、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情况一:审查不到位。
中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房产证上的房主姓名是否与出售方身份证名字,签订合同的人一致,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以及询问清楚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房产证上是否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是,有些中介公司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二:隐瞒房屋弊端。
房屋中介带领购买人实地看房,但在联系不上出售方,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气仅为临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三: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而部分中介公司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特别规定。而由于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时,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并未进行备案,这种行为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情况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公司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二、二手房定金陷阱如何提前来防范避免损失与纠纷
1、交定金先明晰房屋产权
注意查清楚该二手房是否存在外债、有无抵押贷款、是否被法院查封等;产权证上的房主和卖房人是否为同一人;另外,要搞清楚该房屋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一般来说,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因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有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很重要但是在生活中也特别容易忽略的一点是,有的房屋在出售时,租房合同还未到期;还有就是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在交定金时,确认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且房屋不在承租期内。
2、签定金协议写清细节
买房人在交付定金之前,要与卖房人签订定金协议,落实有关交易的细节。比如在定金协议中写明房屋地理位置、房屋交易价格、车位号、车位价格、房屋面积、装修、交房时间……等具体内容。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最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悔约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这样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你购买是看重的学区,则要注意在定金协议里写明房子属不属于学区、学区名额有没有使用过等情况,防止买了房却上不了学。如果是为了落户,则还要注意写明原房主的户口迁出时间等。
3、“20%”是定金上限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买房人交付大额定金,可以选择资金监管。定金协议对于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买房人不按协议约定完成二手房交易,卖房人可以不再退还定金;如果卖房人不按协议约定完成二手房交易,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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