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付出的人有回报,鼓励发明人、设计人继续做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中明确规定,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关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获得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约定,或者由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则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获得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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