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郑在饭店做服务员期间,两次盗窃客人钱财,其中有一次将贼手伸向了前来吃饭的警察的口袋。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小郑从小因家庭条件不好,基本没读过书,一直在家跟着父母务农。17岁的时候小郑到镇上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因为能吃苦又勤快倒也颇得老板欢心。年底饭店生意比较忙,客人比较多,小郑经常加班。某日晚上八点多钟,四名客人到饭店吃饭,其中有一名镇上派出所的警察。小郑赶紧招呼客人,并倒上水等客人点菜。这时,小郑看到警察将外套脱下挂在了椅背上,露出了口袋里的一沓钱。于是,小郑便以倒水的名义多次上前,在第三次倒水的时候趁客人不备伸手将钱偷走,盗得2100元钱。过了一周,又一拨客人来吃饭,几人边打牌边等人,等人到齐了嫌包间太小,便提出换一个房间。小郑随后便去打扫房间,发现地上有1300元钱,便将之收进口袋。没过一会儿,客人四处向小郑询问,小郑拒不承认,客人便报警导致案发。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郑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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