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企业从事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
(1)对于不能亲力亲为的风险投资项目,在选用专业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员提供服务时,由于缺乏可靠有效的考核,难以确保项目的真实和风投资金的最大收益;同时,委托合同中缺乏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和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风险投资企业不能获取最大化的投资利益。
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如实履行尽职调查服务,所出具的意见将有可能对投资产生误导,致使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投资失败。
(2)对于所投资项目缺乏全面审慎的考核论证,具体表现在:
对该项目或技术是否属于高新,是否有可预见的前景并享有国家相关的政策扶持缺乏了解;
该项目或技术可能在实践运行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状况或产业规模,不能实现应有的市场效益,从而致使投资存在失败的风险;
对所投资高新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真实状况缺少全面的掌握,在因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将直接导致所投资金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3)投资协议中没有对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诸种情况和相应的责任承担,以及清算等进行有效的约定,缺乏必要的监督条款以保障资金安全。
在资金投出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有效地查知和判断资金是否发生或潜在发生危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所投资金缺乏合理可行的退出机制和退出渠道,致使资本处于有进无退的境地,不能在发生风险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所投资金换取的企业股权缺乏便捷的流通性,不易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获取预期的资金变现收益,影响投资利益的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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