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出卖人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或者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但仍需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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