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6、对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以上(含)的申请人,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采集或核验指纹,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是否采集指纹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如持证人希望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还应在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五、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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