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由于人们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很难在相关法律上逐一命名所有可能发生的合同。因此,只要原则上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可参照最相似或基本相似的有名合同处理。如无类似著名合同可参考,可按合同一般规定及民法基本原则处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名称可以根据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主题来确定。
无名合同指的是什么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民法典》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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