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员变更许可需符合条件: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宜春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
2、自治区司法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4、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2个工作日)
5、厅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6、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司法部任命(司法部审批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7、接到司法部任命之日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宜春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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