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2:50:09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7]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确定如下行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肉制品、调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装水、乳制品等行业。

(二)农业生产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产等)。

(三)被卫生部门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餐饮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

(四)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和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其实施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公布。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自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征集。

第八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获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以及主要负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等。

(三)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处理程序。

(四)质量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原料监控、验收记录,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目录及有关资质材料,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货验收票证情况或自行(委托)检验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产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等。

(五)职能部门监管记录。提交上两年度相关职能部门企业现场巡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一览表,以及原始的巡查记录、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大型连锁超市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七)在售食品的备案信息,包括生产、供应商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商品相关资质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基地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疫情疫病控制、药物使用种类及用量、产品药物残留检验、饲喂养过程的记录。

(三)企业生产规模、年产值及生产经营档案。

(四)通过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的证书。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标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及包装式样。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影像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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