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考察的期限。缓刑只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
1、缓刑考试期的长度以原判刑期的长短为依据,可与原判刑期相等;也可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
2、缓刑考试期不得短于原判刑期,不利于缓刑的充分发挥;
3、缓刑考试期表明,缓刑犯罪分子不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试期间的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原判决的,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试期间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能抵消缓刑考试期。
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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