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建设工程结算依据有哪些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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