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提出离婚,民政局同意办理吗?
时间:2023-03-29 08:11:25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孕妇提出离婚,民政局同意办理吗?

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据此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二、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吗

民政局会不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一方不同意离婚,就需要诉讼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正常审理,如果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因为女方孕期内,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

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怀孕期间同意与丈夫离婚,对离婚后孩子的相关问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此项规定也可不适用。

如果怀孕期女方要求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离婚的目的。

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共同债务的情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如何偿还也很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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