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处20元罚款,超载处40元罚款。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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