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评定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4-11 18:11:34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评定分离一般是指,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一、招标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工程招标要走哪些流程

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工程招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招标一般有以下12个流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在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四、资格预审,包括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申请、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两个小时内,在相应的专业专家库随即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在通知的时间、地点,招标人、投标人、公证处、监督单位、纪检部门等与会人员签到,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主持唱标,并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九、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十、定标并公示;

十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约前合同谈判及签约。

三、关于招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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