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行的定罪标准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1.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4.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 用 资 金 罪 的 定 罪 标 准 是 什 么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自己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单位资金安全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单位资金安全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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