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权;2、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3、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4、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5、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
1840年发生了18岁的侍者奥克斯福德(Oxford)刺杀维多利亚女皇和凯塞堤王子的案件。奥克斯福德因精神错乱而被宣告无罪。法官托马斯登曼(ThomasDenman,1779-1854)向陪审团指出,如果有一类疾病是一个人行为的真正动力,他不能抗拒,那么他将不负刑事责任。登曼肯定了不可抗拒的冲动的存在及意义。登曼主张被称作登曼裁决(LordDenmansR
lingof1840),是不可抗拒冲动规则(IrresistableImp
lseR
le)的发端。
因1843年的麦克纳顿条例(MNaghtenr
le)中未含不可抗拒冲动规则(IrresistableIm-p
lseR
le)的内容,因此在1843年至1922年之间,英国的法庭上几乎一直未认可冲动控制障碍。
精神病学家承认一个人可能知道某一行为的性质,甚至可能知道其是错误的,然而却在几乎或完全不能控制的冲动下实施了该行为。按照麦克纳顿规则(M
Naghtenr
le),该人不具有辩护理由。在考波斯茨案(Kopsch)中考虑了这种情况。被告人根据他自己的供认,杀死了他叔叔的妻子。他说在被害人的要求下他用领带勒死了她。有证据表明他在下意识支配下完成了该行为。律师辩护说法官应指示陪审团,一个人在不可抗拒的冲动状态下不负刑事责任。这被大法官哈瓦特勋爵(Hewaa)描述为奇妙的理论如果其成为我们刑法的一部分,将只能起到破坏作用。
法官们坚持反对采纳这样的辩护,理由是在因精神病而造成的冲动与因为一般的贪婪、嫉妒或复仇动机而产生的冲动之间难以区分,甚至不可能区分。这种观点也反映出某一种冲动愈是难以抗拒其就愈需要加以遏制。
1922年,英格兰的法学家重新审核了麦克.纳顿条例,并建议用不可抗拒的冲动这一观点来补充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错乱概念。他们主张:如果被告是在冲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而被告因患精神疾病不能抗拒这一冲动,并在该冲动的支配下产生犯罪行为,那么,被告对他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庭将这一条例解释为警察就在眼前条例(ThePoliceman-At-The-ElbowLaw)。换句话说,即使警察当时就在被告身边,被告仍会实施其犯罪行为。法庭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冲动才是不可抗拒的。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2条为谋杀罪引进了一个新的辩护理由,称作减轻责任。这样,不可抗拒冲动的部分辩护现在已通过新的辩护——减轻责任纳入法律之中。
《杀婴法案(1938)》规定,在母亲杀死自己婴儿的案件中,可以因精神失常要求法庭改判谋杀罪而判为杀婴罪,做轻罪辩护。辩护成立的前提首先是受害儿童年龄不满1周岁;其次,必须证明母亲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可能是由于尚未完全从分娩所造成的失常中恢复;或者与分娩后的哺乳有关。如果辩护成功,谋杀(m
rder)将被改判为杀人(mansla
ghter),与负限制责任辩护成功一样。与杀婴作轻罪辩护不要求该母关必须患有精神病,只需证明该母亲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即可。
美国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及州两大系统,且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司法制度不尽相同。《模范刑法典》和各州的刑法典都规定了精神病这一辩护理由,然而在适用这一辩护理由的具体规则上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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