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上无效: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条款,该约定无效;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该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无效;2、实质上无效: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约定管辖属于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约定的范围只能与该民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消灭有实际联系,比如说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
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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