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中国航天工业华北供销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孚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北京华泰孚经贸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航天工业华北供销公司货款32.9万余元。
华北供销公司诉称,1997年至1998年间,华泰孚公司为华北供销公司代销汽车,华泰孚公司交付华北供销公司预付货款5万元,同时约定其余货款在汽车销售后陆续给付。2004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华泰孚公司销售的华北供销公司6台昌河牌汽车、1台松花江牌汽车等合计货款32.9万余元未予给付。
华泰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为华北供销公司代销汽车,因现在汽车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只是货款没有收回,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应该由华北供销公司向实际欠款人追索欠款,我公司可以协助。
法院认为,华泰孚公司在收到华北供销公司所供货物后已经销售,理应将相应的货款给付华北供销公司。华泰孚公司以货款没有收回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华北供销公司要求华泰孚公司给付32.9万余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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