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案件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民事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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