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这些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行和飞行安全,是交通运输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捣乱破坏,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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