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时间:2023-05-06 20:15:53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自始无效,也即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但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l、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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