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人体健康行为;
3、对象为一般对象;
4、对象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