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有哪些形式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3-07-21 14:35:27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三、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特点:一、不同投资对象;二、拥有表决权;三、流动性差。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的主要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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