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押扣办理的物品怎么处理?
被海关扣押的物品将在海关做出处罚决定后,进行没收或者罚款,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1、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2、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司法解释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被海关押扣办理的物品首先是需要进行没收和罚款的,对有关固定资产类的物品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所得均需要上缴国库。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个人涉及到走私货物情况的,就已经构成了走私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量刑标准是依据涉案金额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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