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也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权利,这是一种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态。我国的民法典将公民的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股东权不是人身权,是财产权又不仅仅是财产权。民法理论认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分配红利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索取权等财产权的范畴,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因为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后就丧失了其财产所有权,而由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债权产生于交易法或者行为法。而股东权则产生于团体法和组织法。所以,股东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物权和债权这两大板块外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股东权是公司内部的成员权或者社员权。
所谓社员权是指社团成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公司是社会法人,是以股东为成员的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社团成员对社团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后,即对其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则对社员的全部出资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是股东组成的团体法人,股东就是社团成员,是社团的组成部分。公司是股东为实现各自利益而结成的团体,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资格,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利用分散的股东资产,形成公司团体的财产。
(三)股东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于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则。股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之所以把股权归属于财产所有权,是因为股权具备了所有权的基本特征。股东投入到公司之前的财产所有权叫做常态所有权,转入到公司之后的财产所有权称为变态所有权。投资者投入到公司前的财产所有权,由其直接行使权利;当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以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则通过公司的董事会来间接的行使。股份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是传统共有关系在新形势下的反映。所谓的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虚拟的,是财产的股份化及法律对股份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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