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交通事故后报警应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而是在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实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交通事故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后,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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