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更严重。开设赌场罪是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力、组织的严密性以及赌博的规模等因素来考虑,不能仅仅因赌场地点的变换而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开设赌场持续性更长,危害的行为更加的严重,这是作为刑法中单独的一项罪行进行判处的。
设赌局和赌博罪区别
赌博罪与设赌局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赌博罪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赌博罪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
设赌局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赌博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设赌局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赌博罪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设赌局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赌博罪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设赌局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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