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妻子苏某于2002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前陈某购买了一张5注的福利彩票,总金额为10元。离婚三天后,陈某赢了8000元。苏某得知原因是这张彩票是离婚前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要求平分奖金4000元。陈某认为,奖金是婚后获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笔者认为,虽然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苏某是彩票的共同投资人,所以他仍然有权要求分红。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外,首先应当明确彩票本身不是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票发行中心与彩票购买者在购买彩票时签订的抽奖合同的凭证。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彩票中奖者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票中奖人持有彩票权利凭证并享有预期利益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彩票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苏、陈两人是根据共同出资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幸运射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中奖后,苏某和陈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是陈某一人。因此,陈某拿到8000元奖金后,苏某有权索要4000元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