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的税务风险怎么管理
时间:2023-02-17 18:10:36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总分公司之间的税务管理问题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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