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此,只有您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处罚决定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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