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案件实例
从1999年开始,广州市某地产集团就与澳门某公司洽谈合作经营某商贸大厦的经营项目,双方就所关心的合作前景,投资比例,进行了为期长达三个月的谈判,最后谈定,双方合股成立一个合作企业,注册资金为3亿人民币,双方投资比例为;广州市某地产集团为35%,澳门某公司为65%。双方对该项目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双方就经营项目,合作期限,资金来源,股金投资的比例及折价,分期分批的时间,利润分成,风险承担,机构的运行等具体问题做了详见的规定,并签订了达21页纸的正式项目合作合同。
合同签订后,广州市某地产集团与澳门某公司第一期及时注入,新机构已经运行,但是没有多久,10月,澳门某公司以发展该项目为由,向美国花旗银行贷款1100万美元,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澳门某公司及银行要求广州市某地产集团具结担保书,因为广州市某地产集团与澳门某公司合作的合同有担保条款约定:“乙方(澳门某公司)如果为投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由甲方(广州市某地产集团)提供担保”。
接到美国花旗银行与澳门某公司的通知后,广州市某地产集团才发现合同签约中的漏洞,像这种大额的投资贷款应该是由澳门某公司自行承担的,现在风险责任却牵连我方,若事后澳门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我方就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实有不妥,然而合同是双方仔细审阅后签订,现已生效并开始履行,我方拒不执行,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难免授人以把柄。
二、解决的法律方案
广州市某地产集团在短期召集了大量的法律及经营专业人才研讨此事,在大家一展莫愁之际,发现合同尾部有一个固定条款可以加以利用,该条款是:“本合同时经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应该自觉履行,在履行中遇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之精神,协调、补充和完善。”
因此笔者代表广州市某地产集团先行向澳门某公司提交了一份“××项目合作补充合同”的书面文件,在补充合同中,强调了双方的精诚合作,提出了三点补签合同的具体要求:
1、我方同意担保,因为我方重视与澳门某公司的合作,按照原合作合同的规定,我方可以向美国花旗银行具结担保书,但要求在担保书中具明“贷款应由贷出行直接转入担报人与被担保人共同设立的合营企业的帐户,款到后,担保方能生效,”因为该笔贷款注明时用于合作项目的投资,我方要求澳门某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分批贷出,前次贷款投入合资企业后,与股权同时作为下次贷款的抵押,澳门某公司方可再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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