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立法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系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警听候处理的义务,这也就是刑法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当今交通事故高发,交通肇事已经成为距离我们日常生活最近的高发犯罪,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同样屡见不鲜。正是由于这一行为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对“逃逸行为”进行进一步分析介绍,使大家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规则正是基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而产生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并主动报警的,视作履行义务,但若未全部履行,则应考察未履行其中某项义务的原因,综合评判是否构成“逃逸”。
逃逸要求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统一,行为人客观上要有实施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即不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警的义务。认定逃逸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更要从其离开现场以后的具体行为入手,探究其离开的原因,分析其主观心理。具体为在有伤者的情形下,是否积极实施救助;是否主动报警或明知他人报警主动留待现场,将自身置于交管部门控制之下。
除了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弃被害人于不顾而直接逃离现场的较为容易认定的一类“逃逸”,实践中还有两类常见的情形:
一类是行为人将受伤的被害人送至医院后离开的情形,它不同于最常见的弃被害人于不顾,直接从事故现场逃离的情况,看似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但该行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另一类是隐瞒肇事者身份的情形,可分为“谎报他人身份”和“由他人冒名顶替”(俗称“顶包”)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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