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我委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委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定时从档案室领取文件,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委门户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委门户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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