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条件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新余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注销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4.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注销。
三、新余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四、新余残疾人证注销办理依据
《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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