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长沙市为例:
长沙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沙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车辆自重3.5吨以下的,含3.5吨)120元/车·次;中型车(车辆自重3.5吨以上至6吨的,含6吨)140元/车·次;大型车(车辆自重6吨以上的)160元/车·次。各检测站可根据实际在不超过1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复检不再收费。
小型车(车辆自重3.5吨以下的,含3.5吨)146元/车·次;中型车(车辆自重3.5吨以上至6吨的,含6吨)160元/车·次;大型车(车辆自重6吨以上的)200元/车·次。各检测站可根据实际在不超过1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复检不再收费。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即采用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不分车型每车80元/次;暂时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需采用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机动车,不分车型每车40元/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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