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合肥市府广场街头出现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女子在街头奔跑,又做出一些不雅的动作,丝毫不顾行人眼光,引来众多市民围观。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内,经调查后发现,该女子因喝高了才做出这样毁三观的行为。
当该名女子脱光衣服跑入闹市街头之时,路人尽皆围观、拍照,竟无一人上前制止或者给这名在酒精的麻醉下已经完全丧失心智的女人披上一件遮羞蔽丑的衣裳。说人家的酒后行为毁了三观,可我们那么多属于正常人范畴的围观并且拍照者,你的三观又在哪里呢?
那些不仅拍照而且将照片发到网上进行扩散传播的人,如此恶意传播之下,会给这名女子带来多么严重的“二次伤害”。
【律师说法】
“裸奔”至少拘留5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裸奔属于故意裸露身体,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全文5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